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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印发

2023-02-26

长沙博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由海外留学博士创办的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证的双高股份制外向型企业。产业涵盖植物提取物、天然植物无抗饲料及添加剂、中药复方制剂、进出口业务、保健食品、高纯度医药标准品,并可提供中药材检测评估等领域,是农业部许可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也是湖南省取得出口天然无抗饲料资质的高新技术企业。








《2023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印发


为切实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2023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1月13日



2023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落实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要求,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分析评估各环节存在的潜在风险因素,提升饲料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全国一盘棋的原则,健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统筹运用监督抽查、产品监测、风险预警和现场检查等手段,实施全程信息化监管,强化检打联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饲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由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批次数不少于附件1中规定的任务数量。在辖区内按一定比例随机选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和养殖场户,原则上按照已核发生产许可证数量20%的比例确定生产环节监督抽查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选择饲料经营门店重点抽检一定数量本省份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在养殖场户抽检一定数量的自配料。

1. 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应覆盖质量、卫生、兽药及非法添加物等指标(详见附件2),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见附件3。质量指标包括粗蛋白等产品质量指标以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规定的铜、锌、维生素、氨基酸等指标;卫生指标包括《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中规定的铅、砷、真菌毒素等需要持续关注的安全性指标;兽药及非法添加物指标包括允许使用的抗球虫药物,金霉素、土霉素、喹乙醇、喹烯酮等停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以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的禁用物质。

2. 工作方式

一是编制和报送工作计划。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省份监督抽查工作方案,于2023年4月20日前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各地可分批分步实施全年监督抽查工作,但应充分考虑生产企业季节性停产对监督抽查工作的影响,合理安排工作进度。

二是“双随机”确定被监督抽查对象和抽样人员。要及时核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信息管理和查询系统”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的相关信息,确保生产企业信息有效、准确,并通过监管系统随机确定被监督抽查企业。其中,2022年发现不合格饲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必检,适当增加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及其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企业的抽检比例。经营门店和养殖场户抽检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从监管系统的监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参与监督抽查工作,也可自行建立监管专家库(需将专家信息上传至监管系统)并通过监管系统随机选取。

三是严格按程序规范开展抽检。要按照我部要求,规范抽检工作流程,及时向被监督抽查对象发送检测报告,保证监督抽查和检验检测程序合法合规。通过监管系统上传抽样信息、检验结果报告,实现监督抽查数据可追溯。

四是规范复核检测流程。要及时将不合格结果通报被监督抽查对象,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检测申请。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核检测,并将复核检测结果及时通报被监督抽查对象。

五是依法依规做好处置工作。对检出不合格产品的饲料生产企业,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督促其立即封存同批次产品,暂停生产不合格产品;经复核检测仍不合格的,应及时依法依规查处。对在经营门店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产品溯源调查工作,并及时通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例行监测

由我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针对重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开展例行监测。在生产环节抽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各360批次,在经营使用环节抽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各200批次,在互联网销售环节抽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200批次,在养殖环节抽取自配料样品250批次。

1. 监测项目

例行监测项目包括铜、锌、真菌毒素、兽药、非法添加物及其他风险因子等指标。根据历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新风险因子、饲料质量安全案件查处发现的问题,以及举报线索等方面情况,结合现有检测方法基础,对不同类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针对性地设置不同监测项目。

2. 工作方式

 一是不定期随机抽检。重点监测对象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及其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企业,兼顾经营门店、互联网销售样品和养殖场户自配料。任务承担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适度随机、合理确定监测对象和监测项目,时间和频次不作统一要求,但应确保监测工作覆盖面、随机性和代表性。抽样工作由我部委派监管专家完成,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现场抽样工作。

二是实施信息化管理。任务承担单位要通过监管系统及时完整地记录抽样信息和检验结果,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共用。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通过监管系统了解掌握在本辖区内抽取样品的监测结果。

三是强化结果应用。任务承担单位要及时上传检验结果报告,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不合格样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对于经营环节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溯源调查,妥善做好处置工作。

3. 任务承担单位

生产环节和互联网销售环节任务由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承担,经营使用环节任务由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承担,养殖环节任务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承担。

(三)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禁用物质、违规违禁药物、未知添加物等风险预警。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省级风险预警工作。

1. 工作任务

 一是饲料中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及风险预警。重点开展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产品中禁用物质、违规违禁药物和消毒防腐剂等的隐患排查预警。构建非法添加物筛查共享谱库,开展未知非法添加风险物质排查。

二是生物类饲料产品风险预警。重点开展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发酵饲料、发酵天然植物及微生物饲料添加剂的菌株致病性、耐药性、产毒性、代谢安全性等潜在风险分析。对代表性产品进行合规性和安全性分析,确定发酵菌种评价技术标准,构建发酵饲料用菌种菌株数据库和鉴别评价技术平台。对目前市场上已有的饲料用转基因微生物环境安全性进行预警,建立基因工程菌外源基因迁移残留检测评价技术。

三是天然植物原料和提取物品质及安全风险预警。重点监测植物提取物及相关产品,建立植物提取物特异性质量指标成分分析方法,开展特异性质量指标检测和功效评价。分析植物提取物的代表性内源性危害物,检测筛查违法违规添加药物及其他风险物质。

四是宠物饲料产品风险预警。重点检查宠物饲料标签规范性,监测宠物饲料原料及全品类饲料产品的主要质量安全指标和非法添加物,开展宠物配合饲料处方粮调查评估。

五是蜜蜂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重点开展蜜蜂饲料及其原料(花粉、大豆粉)中的违规违禁药物检测、有害污染物和农药残留监测,分析评估风险物质来源。

六是饲料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风险预警。重点开展青贮饲料、饲料添加剂、商品饲料及饲料原料中二噁英、中短链氯化石蜡和多氯萘等持久性环境污染物监测。分析污染物单体分布特征,全面掌握我国饲料产品中环境污染物本底,分析主要污染来源,提出防控措施。

七是饲料中风险物质筛查确证方法及应用平台构建。建立饲料原料和产品中违规违禁药物、未知风险物质、禁用物质以及着色剂等风险物质鉴定的精准识别和精确定量标准方法,搭建饲料中风险物质高通量筛查及综合查询比对平台。

2. 工作方式

风险预警样品来源包括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以及互联网销售平台采集或购买的样品,全国和各省级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中采集的样品,群众举报的可疑饲料样品。

部级风险预警工作任务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详见附件4。牵头单位要及时向我部报告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并组织专家及时分析研判风险因子来源、风险等级和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锁定问题线索。

(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

我部在全国范围内随机选取不少于100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全国畜牧总站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参与。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可采取分级负责等方式,确保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检查。

1. 检查内容

受检企业的生产许可条件、安全生产、原料管理、生产线要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销售等。

2. 工作方式

一是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组成员由熟悉饲料许可与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与检验化验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受检企业所在地省级或地市级、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人员组成,每家企业现场检查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天。

二是规范现场检查程序。检查组对受检企业生产现场、制度文件、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进行检查,问询受检企业相关人员。当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并在监管系统中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参见农办牧〔2022〕6 号文附件5),打印后由受检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受检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由于受检企业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由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人员签字确认。在受检企业发现生产现场存放或使用违禁物质的,检查组应当停止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发现受检企业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线索的,在检查结束后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三是判定风险等级。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应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况,对受检企业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判定,给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或“未发现明确风险”的总体结论,并提出具体整改建议,随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受检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检查组提出的风险等级和存在问题,依法依规对受检企业进行处理。“高风险”等级是指受检企业现场存放或者使用违禁物质,或者企业在各检查事项中均存在较为严重问题,有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中风险”等级是指受检企业在各检查事项中存在较多问题,有较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低风险”等级是指受检企业在各检查事项中存在个别问题,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四是强化协同配合。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通知受检企业并向检查组提供受检企业生产许可申报材料。在接到受检企业违法违规证据和线索后,要迅速采取行动,做好现场管控,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在接到受检企业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建议后,要及时跟进,督促受检企业限期整改。检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全面、准确记录受检企业存在的问题,与受检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前回避。

五是加强信息化监管。部级现场检查工作情况和检查结果应及时录入监管系统。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的辖区内检查工作,可充分利用监管系统,上传现场检查结果,实现信息可追溯,全面提升监管质效。

(五)饲料质量安全飞行检查

由我部根据重大问题线索,组织部、省、市、县有关单位人员成立联合工作组,对涉事企业进行突击飞行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场采集的样品由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进行检验检测,现场采样和资料核查过程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证据和材料。飞行检查抽样检测结果应及时通报涉事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检测结果报告后,应立即依法依规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报告我部畜牧兽医局。

(六)饲料标签专项检查

由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面强化饲料生产和经营环节产品标签标示内容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落实饲料标签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标示相关内容,杜绝扰乱市场的不规范标示行为。

一是全面加强饲料标签监管制度宣贯。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地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监管执法机构系统学习饲料标签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提高监管执法能力。面向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方,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增强有关人员守法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帮助使用者提高鉴别不规范饲料标签的能力。

二是组织开展饲料标签规范性自查自纠行动。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饲料生产企业对照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对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等产品标签进行对照自查,及时修改纠正标签中的不规范标示情况。如发现饲料产品中含有在商品饲料中允许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和中药类药物的,要指导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依据《饲料标签》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进行修改。

三是组织开展饲料标签专项检查。重点关注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等。检查内容详见附件5。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各地要将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形成长效机制。

(七)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

我部选择8个重点省份开展拉网排查,以年出栏10〜100头肉牛、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为重点,每个省份确定3个重点地区,每个地区随机选择20个养殖场户,每个场户抽取2〜3份尿液样品、2份毛发样品,共采集2000份样品;同时,组织开展已公布禁用的β-兴奋剂类物质专项监测,根据线索对养殖环节“瘦肉精”非法使用情况进行专项飞行检查。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本省份的监测计划,对猪、牛、羊养殖环节“瘦肉精”实施监测。

尿液抽样参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 763-2004)执行,样品应低温(4℃)保存和运输。现场采用酶联免疫法(或胶体金法)对采集的尿液样品进行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的快速筛查。筛查发现的疑似阳性样品由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依据标准《动物尿液中22种β-受体激动剂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NY/T 3146-2017)进行确证检测。对于未发现疑似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每个场户随机抽取1份尿样进行确证检测。毛发样品采集、检测参照《动物毛发中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苯乙醇胺A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00号)执行。

依据以下规定判定检测结果:《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样品检测结果超过确证方法定量限的,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样品判定为不合格。

对现场快速筛查出疑似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对其饲养的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确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尽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查。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细化实化重点工作任务,积极争取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二)保证工作质量。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任务承担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和问题查办情况。我部委托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承担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和饲料基体标准物质研制工作。

(三)强化检打联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或不合格产品,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查。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有关信息要依据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突出上下互动。我部在监测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将及时向地方通报,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迅速核查处理。各地发现可疑风险要及时向我部报告,必要时我部将组织技术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检测分析。

(五)及时报送总结。各有关单位于2023年11月底前报送本年度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总结与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以及省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受检企业问题查处或整改情况、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其中,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应包括:工作总体情况、结果分析(包括各类型产品合格率、不同检测指标合格情况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在经营环节发现不合格样品的溯源情况、问题成因分析、采取的对策措施以及有关建议。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应包括:检查生产经营主体个数、出动监管执法人员数量、发现问题数量、行政执法案件个数和处罚的货值金额、罚款金额、销毁问题产品吨数、捣毁制假售假窝点个数、责令停产停业数量、吊销许可证件数量、移送公安机关案件个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例行监测任务各承担单位将监测任务完成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任务牵头单位将任务完成报告报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汇总后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四、联系方式

附件1
各省级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数量




附件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项目




附件3
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



二、判定依据


(一)卫生指标。饲料和饲料原料按照《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判定;饲料添加剂按照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判定。

(二)质量指标。按照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有效合同、饲料标签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示指标进行判定。如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与明示指标、《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不一致,以其中较严格指标进行判定。

(三)兽药和非法添加物。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关于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关于相关兽药产品质量标准修订和批准文号变更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限量值的规定》(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判定。

三、判定原则



(一)单项指标判定


1. 饲料产品的判定。各类质量指标及其卫生指标依据《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 18823-2010)执行。

2. 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判定。各类质量指标及其卫生指标不考虑方法误差。

3. 兽药的判定。超出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规定的,判定为不合格。

4. 非法添加物的判定。确认检测方法有定量限的以定量限为判定限,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没有定量限的,以检测限或检出限为判定限,超过检测限即判定为不合格。三聚氰胺的判定按照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判定。

5. 牛羊源性成分判定。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有一项为阳性(高于0.25%的检出限),则判定为不合格。使用实时荧光PCR方法时,设置0.25%的阳性对照样,以实测Ct值进行阳性或阴性判定。

(二)产品综合判定。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水分仅作计算使用,不纳入综合判定。

(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中分析保证值之外的指标判定不考虑产品的保质期。

附件4

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工作任务承担单位



附件5


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内容











本文摘自 农业农村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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